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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表述错误及其补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裁判错误的内容和性质没有展开类型化的细致分析,这不仅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区分各种类型的裁判错误,而且也不利于建立具有针对性的裁判错误补救机制。裁判表述错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裁判错误,需要单独进行研究和探讨。一、裁判表述错误的界定和识别裁判表述错误是裁判错误的一种,从宽泛意义上讲属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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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6):21-23
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解决证明标准重构问题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及其价值 诉讼证明活动是运用证据来查明或认识案件事实的。在这一过程中,事实裁判者的心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必须依靠心证来完成。心证是内心的判断与推理。没有心证就无从建立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认识案件事实。但心证也有自身的缺陷。不同的事实裁判者由于经验、情感等差异对同一证据事实往往形成迥然不同的认识。甚至有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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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128-129
<正>2014年11月19日,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刑法功能研讨会在吉林省委党校多功能会议厅胜利召开。来自全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近40位刑法学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盛会。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大法先生应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代表省法学会对刑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刑法学研究会一年来在以吉林大学法学院张旭教授为首的新一届领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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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过程。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既是以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又是裁判者为确定裁判所依赖的手段;既是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的统一。又是实体要求与程序要求的统一。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出发,可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概括为:以法定形式表现、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为定案依据的客观事实和材料。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这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司法人员的意志为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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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枫 《今日中国(中文版)》2014,(3):32-35
正"司法公开,是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很重要的一个手段,也是倒逼司法机关提高能力,提升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的一种力量。"过去的2013年,中国司法领域展开的一系列变革引人瞩目。深化司法公开,保障了公众知情权,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司法责任制,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废止劳教制度,诉访分离,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彰显司法保障人权??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实现了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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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某种程度上,法官与法律具有着很强的"性格"共通性,绝大多数时候,他们都是沉默者,远远地站立在芸芸众生生活的舞台边缘,守护着一个群落行为底线的屏障,而一旦这个群落中的个体之间产生了非生活常态的纠纷或逾越了规则的底线,则需要法官和法律打破沉默,有力地发声,用规范的力量给越轨者施以惩罚,借此增强每个社会个体对于规则的信任和信仰程度。故而,或许可以说,法官便是这片"社会麦田"的守望者,而与守望相伴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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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得到全面部署的司法改革再度進入公眾視野,時成為焦點。早在1997年,十五大報告已經提出,要「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從而拉開了司法改革的大幕。2004年、2008年,《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和《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先後出臺,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加強政法隊伍建設、改革司法保障體制等方面提出了深化司法改革的具體任務。此後,執法環節受到規範,外部監督不斷加強,公開範圍越來越廣,司法改革日益縱深推進。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在這議題上更進步,通過人財物統管理、審判責任制、人員專業化等安排,在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問題上大步邁進,掀開了司法改革的新篇章。本期特選取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的文章,解讀本次三中全會提出的司法改革具體方案,探討法治中國建設的題中之義,進而剖析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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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检一体化与刑事审前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陈卫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0(1):90-90,99
根据现行法律 ,我国检警关系的立法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流水线型”构造。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及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关键作用的凸现 ,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效率和质量制约了检察机关控罪职能的行使。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进而改造现行的检警关系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改革和探索 ,提出了在现阶段“起诉引导侦查”的改革思路 ,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以下登载的文章 ,从不同的角度对“起诉引导侦查”的改革予以探讨。借此 ,本刊希望能引起读者对此问题的争鸣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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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天长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1):25-28
在侦查构造的控辩双方中必须要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作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方会产生对案件的实质审查 ,导致“先定后审”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也使得法院无法作超然的中立者。由检察机关来担负侦查构造中中立者的角色 ,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一致的。但是 ,由于检察机关的权力重叠、角色冲突 ,作为侦查构造的裁判者角色也有一定的障碍。因而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的职权 ,确立检察机关只行使监督权 ,其侦查权划归其他部门隶属。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对侦查活动的在场权、建议权、评判权、处罚权、司法审查权和消极侦查权等来实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从而成为侦查构造中的中立者、裁判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