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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并收取预订款。但由于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收费制度混乱,名称各异,尤其是在订金和定金的使用上,常常引发争议。将预订款限定在定金一种,有助于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收取预订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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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伟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13,(6):33-37
商品房可谓日常交易中涉及的最为贵重的标的物,双方谨慎订立商品房认购书几乎成为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实务中,因房产市场价格波动及宏观调控政策等影响,认购书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商品房认购书性质及责任的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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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4月,原告李××与被告中山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山××园商住小区认购书》,原告向被告购买××园商住小区 C型 1座 601房,后又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了与《认购书》基本相同的条款。原告在房屋峻工搬入居住时,发现该栋住房首层有高压水泵房并存在严重噪音干扰。而在被告销楼给原告时,其印制的广告画册及相关宣传资料均标示 C1栋首层、二层为商铺,楼盘模型上也没有用文字说明或图片标示 C1栋首层设置有高压水泵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其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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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商品房买卖问题不断突出的诱因。目前,商品房买卖中的焦点问题是认购书的定金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应立足于现实,从学理上明确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明晰定金在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并应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逐步用法律规范去完善我国的商品房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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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9,(2)
2006年7月,金先生夫妇与开发商上海先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锦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按照事先约定,先锦公司将静安四季苑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预售给了金先生夫妇,总价值达358万余元。在《认购书》上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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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前期交易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3):121-124
商品房广告、商品房认购书及定金的性质问题是目前商品房前期交易中易出现纠纷的环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监督力度不够,以至问题出现时,购房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本文从保护购房者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探讨房地产前期交易中易出现纠纷的法律问题,明辩法理,也为纠纷的解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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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由于认购书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 ,理论和实务界对认购书的性质和效力存在争议。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预约又可分为带未决条款的预约和将行谈判的预约 ,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其效力是诚信的谈判义务 ,而不是实现交易的义务。 相似文献
8.
认购书中的定金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日渐增多,突出表现在开发商借势压人,滥用定金罚则,损害购房人的利益。要正确的适用定金罚则,首先应明确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文章从分析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入手,探讨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以期能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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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及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购书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中的一种文书。由于其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对双方权利义务不甚清晰的界定,由认购书及其中定金所引起的纠纷正日渐增多。纠纷的症结在于:认购书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则其是否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认购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否意味着购房人必须于认购书所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署合同,而不论正式合同的内容如何,否则开发商即可没收购房人数千元乃至数万元的定金?本文试结合实践,对该问题从理论上予以深入分析。一、认购书的性质辨析认购书(又名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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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认购书的法律性质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爱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5):47-50
楼宇认购书是商品房售购双方在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前达成的拟购签约意向。签定认购书的主体必须合法 ,认购书的内容必须合法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人签定楼宇认购书应谨防误入陷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