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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为授权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立法权转授是指立法者将经由授权获得的立法权部分或者全部授予其他主体的行为。西方法治国家有“授权的权力不能再转授”之法谚,对立法权转授严格控制。禁止权力转授的理据在于,权力转授辜负了授权者的信任,有违职权法定原则。立法权的转授还会带来不同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的混乱,引发低位阶立法掏空高位阶立法的风险。我国《立法法》第12条确立的禁止立法权转授原则仅限于禁止国家立法权的转授,并不适用于其他层级的立法权转授以及法条授权立法的转授。立法权转授是我国法治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类现象,它已经对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等形式合法性原则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将立法权转授纳入法治轨道,立法者应考虑扩大禁止立法权转授的适用范围,限制立法权转授的层级和方式,同时完善跨层级授权立法的制度通道,并将立法权转授纳入备案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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