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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3.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理想的、应然的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但是在现实层面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之间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特性、人的认识能力、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等因素的影响而并非绝对一致 ,在现实的立法与司法中 ,或多或少会呈现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状态和冲突。笔者在坚持通说基本观点的基础上 ,提出应通过在立法与司法两个过程运用“应罚”与“可罚”之社会危害性观念 ,在承认实然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对立与冲突关系的前提下 ,努力追求二者的相互统一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4.
杨金彪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1):59-63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包括在犯罪概念的界定中,这一观点近年来受到刑法界一些学者的质疑与批判。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社会危害性的三个特点:模糊性、分歧性和易变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出现矛盾时,无法制定出相应的犯罪原则。虽然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但仍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因此,正确解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对于统一人们的思想、维护法律的威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黄绍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55-58
日照权具有物权属性,日照权纠纷乃为圆满状态下所有权使用冲突之结果,欲明晰日照权侵权之边界,需要厘定当事人之间的容忍义务的限度;容忍限度的确定应跳脱一般人容忍限度之传统判断标准,应借助于理性的利益衡量。侵害日照权之责任承担,以利益衡量方法,谨慎适用排除妨害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损害赔偿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以房屋价值贬损额度为标准,但其赔偿范围应立于容忍限度之外。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变压器低频噪声致受害人长期头痛失眠,后跌倒受伤,尽管居民楼内低频噪声污染的认定尚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具违法性,但只要噪声污染具有危害性,且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由污染者举证,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相似文献
8.
徐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55-63
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造成符合构成要件之结果时成立犯罪既遂;主张偶然防卫无罪的结果无价值论者认为应该坚持"防卫意思不要说",采取事后判断的标准,此时偶然防卫不可能具有违法性,因而是无罪的;但是"无罪论"无法解决紧急救助型偶然防卫中"多层偶然防卫"的问题,其解释工具"法益衡量"也无法回应防御型偶然防卫问题,对过失偶然防卫中的"过失之过失"问题更是避而不谈。从刑法教义学的解释原理和对四要件犯罪体系合理性的论证来看,偶然防卫应当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9.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有自己的独特风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不明晰,权力和利益如何区分以及应否扩大保护的客体等都需要进一步说明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