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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审查逮捕权设置、构建、运行情况分析既然审查逮捕权具有司法权的属性,有些学者提出将审查逮捕权交由法院行使。事实上目前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经常行使决定逮捕权。在公诉案件中未经检察院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后,在开庭前、或开庭后法院便将被告人逮捕。一些基层法院在案件移送法院后责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交大量的保证金否则予与逮捕,保证金作为事后的缓刑保证金,最终予与没收。逮捕实质成为创收的工具,或者利用逮捕的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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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对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不当逮捕行为的侵害,保证检察院公正有效地办理自侦案件,增强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保障上提一级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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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无逮捕必要"的运用现状、逮捕的实质、"无逮捕必要"条件等方面出发论述了当前侦监工作中如何更好地把握逮捕必要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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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应上提一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内容。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原因,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体制面临同体监督等理论质疑,而且,从司法实践来看,也存在逮捕决定权行使有待改进、内部监督制约有待加强的现实问题。在当前宪政体制下,最为切合实际且操作性强的对策是,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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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程序中的中立性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规定的强制措施,逮捕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为保证批准或决定逮捕机关正确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要求批准或决定机关具有中立或超然的地位,其目的是保证逮捕的正确运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不受任意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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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司法界,热门的话题当属司法的改革,而逮捕权的配置又是热门中的热门.一种意见认为,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拥有司法权的法院来决定,这是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国家和世界接轨,法律也必须和世界接轨,也就是法律资源的配置也要效仿西方的做法,将逮捕权归属法院.听到这种论调我就想起在我国大革命初期,中国的革命道路应如何走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人中的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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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确立了职务犯罪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从博弈论的角度看,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模式实质上是确立了上级检察院侦监部门、下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和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三角博弈关系。自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三角博弈关系在现实中处于失衡状态,究其原因在于博弈的前提规则的不完善。有必要重塑博弈规则,完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监督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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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检察机关逮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是:批捕程序行政化、逮捕条件适用的不合理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律师权利监督的虚无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果不明显、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流于形式.从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和正当化,主要内容是:明确逮捕条件;推进审查批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加强权利保护,强化权利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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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刑事法治发达国家,捕诉通常由追诉机关和中立司法机构分别行使,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捕诉均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与诉两种不同权能,涉及到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构造,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和刑事法制改革的全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