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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次一、我国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历史简述二、我国资本公积补亏规制中的误解分析三、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禁令出台的制度根源四、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不利后果五、结论一、我国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历史简述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其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证监会相应于2001年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细化规定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条件和顺序。2001年的郑百文巨额补亏事件之后资本公积补亏引起广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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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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