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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2.
3.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  相似文献   
4.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6.
王志祥  融昊 《法学杂志》2020,(5):111-120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以正式确立的,但《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此制度的具体规定又都是操作层面的。据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并不能得以阐释。而依据我国《刑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性则可以从形式逻辑、实质逻辑以及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予以充分证成。由此可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系《刑法》中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认罪认罚本质上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在定罪层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需自愿承认不法事实系其所为,即构成"认罪",而无需准确评价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并准确识别具体罪名;在量刑层面,"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通过刑法立法的方式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部分重叠地整合在一起,以避免"概念混同""重复评价"的错误倾向。  相似文献   
7.
量刑建议制度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在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量刑是否公正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否获得公平地对待。然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法学界乃至刑事法律界一直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重定罪轻量刑”现象,因此,尽  相似文献   
8.
情节犯之情节仅指定罪情节,并不含有量刑情节。区分情节犯中的定罪情节和一般的犯罪情节, 及如何区分情节犯和一般犯显得相当重要。情节犯之情节的含义应当是指能够体现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行为人 的主观恶性的一切法律事实,其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同时又具有不同的类型。  相似文献   
9.
翟长玺 《河北法学》2002,20(1):100-105
分析刑法典中贪污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不足 ,并认为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从根本上违反了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即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而且贪污罪法定刑的设置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 ,如附加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设置不当。最后 ,提出与上述问题相应的立法建议 ,如使贪污罪的量刑档次的划分法定化、确定化、均衡化。  相似文献   
10.
易嘉 《中国律师》2007,(5):43-44
近来.一则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频频播放的美容产品广告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广告画面中.一位“老总模样”的人士向“克林顿”和“希拉里”推荐美国联邦再清椿面部智能修复系统。“克林顿”非常感兴趣,还露出了他特有的撅着嘴的微笑。最后他拿着这套产品向人们挥手致意,登上了直升机。发布广告的企业——美国再清椿亚太区总代理北京妆王科技公司的广告部经理崔先生说.这不是真的克林顿,只是片中的人物与克林顿长得非常相似,但这个广告要的就是“克林顿”的效果。崔先生介绍说,在这之前还有另一个广告,但在国内播出的效果非常差。自打改播“克林顿”后,人们一下记住了美国再清椿。除此之外。我们还能经常在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看到有人通过整容变得和某位明星一模一样,并且获得了大量商业广告和演出的机会。正是由于大量“明星脸”的出现,使得商家只需向模仿者支付远远低于邀请明星的费用便可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而对于明星来说,本应该是他们利用自己的肖像获取利益的机会,却被自己的“盗版”抢了先机。这无疑是其肖像权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那些通过整容等手段变成“明星脸”并借此从事商业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肖像权的人身利益,本文暂且不论,但我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明星的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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