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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山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1):64-69
集资房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过渡性政策下的产物.目前我国规制集资房买卖的法律法规滞后,关于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法院在处理集资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时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时常发生,更有甚者,有的法院将集资房买卖纠纷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些不统一的做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鼓励交易和维护交易稳定,应重视对合同效力的保护,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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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1997年12月,某建筑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1998年7月,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该建筑公司经批准集资建住宅楼。公司规定参与集资建房职工的条件是:凡集资建房的职工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必须在公司连续工作15年,工作期满后发给职工产权证;如果中途离开公司的,公司有权收回住房。刘先生交足5.4万元集资款后入住新房。2001年8月,公司为集资建房的职工办理了产权证。2001年初,该建筑公司与台湾某公司合资成立了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同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组建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该集团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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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当下我国单位分配性住房的现状,着重讨论了集资房的相关状况,并结合我国宅基地上所建房履的相关制度规定探讨了单位集资房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且通过分析对比,研究得出对我国单位集资房这一特殊福利保障措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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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87-93
把以低工资制为基础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供应制度改变成为住房商品化分配供应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利益分配,住房改革制度本身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尤其是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异化,均产生改革利益非公平分享的社会问题。严格执行经济适用房的政策与基本规则,对违规的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进行全面清理,由政府直接修建并提供保障性住房,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制度,区分不同类别的住房有的放矢地开征物业税,是缓解住房改革利益非公平分享问题的良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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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过渡产物。由于集资房凭藉“半福利房”以成本价购得,又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以市场价售出,使得各类集资房交易一直方兴未艾。然而,也正是集资房的“半福利房”性质和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价格波动,使得集资房转让变得异常复杂,甚至转让行为中充斥着反悔、反复乃至毁约行为。本文以四种常见的集资房转让协议为例,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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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浩 《党的生活(青海)》2013,(5):55-55
家住省城城东区的李女士,在2002年以本单位张某的名义以3万元购买了本单位集资房一套。李女士和张某当时签订协议,约定给张某好处费1万元,待办下房产证后,立即过户给李女士。此后李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因此房屋也迟迟未能过户到李女士名下,转眼到了2012年,省城的房价已是今非昔比,火车站扩建,李女士居住的该小区要拆迁,单位统一办理房产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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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从1984年3月起在华丽公司担任出纳工作,1993年华丽公司修职工集资房,马某某被安排负责收取职工集资房款。根据华丽公司当时的规定,在公司有户口并按规定全额缴纳集资房款的,可以参与华丽公司集资建房。马某某符合条件,先后三次缴纳了20000元集资建房款,均由本人开收款收据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1996年8月10日马某某与华丽公司签订了住房合同,华丽公司于1997年给马某某分配了集资房一套。2001年,华丽公司以马某某违反住房合同的规定,要求其退回住房,并缴纳房租费起诉到某区法院,某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认为华丽公司未办理征地手续,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认定双方签订的住房合同无效,判令马某某搬迁。马某某已于2001年7,q搬出,将此房交给了华丽公司。同时,马某某以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违背了“因合同无效所取得的财产双方应相互返还,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法律规定,先后向某区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华丽公司返还20000元集资房款。两级法院均以其要求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原审案件审理为由,驳回了马某某的申诉。随后马某某于2004年3月15日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华丽公司返还集资房款20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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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买卖法律纠纷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裘小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1):88-91
时至今日,由集资房买卖引发的纠纷仍不断在各地发生并不时被纠纷当事人诉至法院。文章关注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集资房买卖纠纷,透析这些纠纷的法律风险并向购房者提示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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