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37篇
  免费   4篇
世界政治   4篇
法律   111篇
中国共产党   7篇
中国政治   63篇
政治理论   3篇
综合类   53篇
  2024年   2篇
  2023年   4篇
  2022年   8篇
  2021年   7篇
  2020年   4篇
  2019年   2篇
  2018年   3篇
  2017年   3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7篇
  2014年   17篇
  2013年   12篇
  2012年   19篇
  2011年   21篇
  2010年   23篇
  2009年   20篇
  2008年   8篇
  2007年   10篇
  2006年   13篇
  2005年   16篇
  2004年   11篇
  2003年   8篇
  2002年   7篇
  2001年   6篇
  2000年   2篇
  1999年   3篇
  1997年   1篇
  199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4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预备贩毒案件实施侦查的实质其实就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一措施的确立是面对毒品的泛滥和侦查毒品犯罪的需要,在我国侦查史上史无前例,这一侦查措施的出台在当时的背景下,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的确立,我国刑事立法上的那种不作区分,原则处罚犯罪预备的立法已显得不合时宜,且与法治理念中的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原则相冲突。预备行为是否入罪,不仅仅是制度设计问题,深藏在其后面的是对法律价值的认识问题。重新建构我国犯罪预备立法,使其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相适应,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3.
全国范围内各省市公安系统对贩毒案件宏观工作任务的明确性和对微观工作程序要求的详细程度给我们基层办案人员在增强了工作动力和信心的同时,也加大了取证后的工作难度和强度.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贩毒案件侦查中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的角度出发将重要证据进行侦查扩线深挖.通过收集、分析具体的证据,梳理出一条集物质流、资金流与信息流为一体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印证、呈现整个犯罪过程,解决侦破贩毒案件的难题.  相似文献   
4.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共有49件立法项目,分别是继续审议项目4件、初次审议项目13件、预备项目12件和调研项目20件。年度立法计划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年度立法项目的具体安排。为谋划好2021年立法工作,确保地方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0年8月底启动立法计划编制工作。  相似文献   
5.
牺牲,是和平时期的壮烈,是英雄的涅槃。而对于公安英烈家属们来说,牺牲带来的不仅是泪水和痛苦,更有家庭失去顶梁柱的艰辛与窘迫。党和人民没有也不会忘记公安英烈的家属。一个基金抚慰1.9万名公安英烈家属;一种远行绽放386张笑脸;一项考试惠及858名预备警官。温暖你,感动我。清明前夕,本刊记者走进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走进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走进预备警官的摇篮,记录、见证党和  相似文献   
6.
唐成胜 《学理论》2012,(17):104-105
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由于不能达成共识,形成了多种学说,如利用者说、被利用者说、个别化说、结合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以利用行为为标准,即通说主张利用者说,但是利用者说也存在诸多不足.应坚持被利用者说,以利用者意思支配下的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为间接正犯的着手.  相似文献   
7.
案名:黄某某、何某某贩卖毒品罪案[基本案情]201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何某某,要求以每克360元的价格赊购1克冰毒,后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黄某某住处的楼下完成交易。同日19时许,黄某某携带购得的部分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次日15时许,黄  相似文献   
8.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10.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