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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华梁  李思维 《求索》2007,(2):36-38
城市商业银行这个中国的银行业的“第三梯队”的改革已刻不容缓。本文认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困境源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产权安排。对其进行产权改革,实现其产权的可流动性才是彻底改造城市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和内部经营机制,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正确思路。  相似文献   
2.
邹青松 《法商研究》2024,(1):107-123
超级平台公司承载着重大的公共利益,但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难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国家作为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失败的剩余风险承担者,对公司治理施加干预具有正当性。黄金股是国家介入公司治理的一种特殊干预机制,它在我国表现为国家特殊管理股,并被初步适用于部分互联网平台公司。将国家特殊管理股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的正当性前提是,其干预产生的成本应保持足够低的水平;传统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会造成过高的干预成本,因此不宜引入超级平台公司治理中。超级平台公司治理应转向一种新型的、干预成本足够低的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一国家特殊管理股应定位为公司法框架下行使的行政权,其主体适用范围限制在“超级平台公司”,客体适用范围限制在“系统性风险”。其具体的实施机制,应当放弃通行的“股东+董事”的实施模式,而改采“股东+监事”的模式,并在此种模式下,赋予国家监事和国家股东特殊的权利地位。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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