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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凯桦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2):85-88
从无特殊身份者教唆有特殊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定性和身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的意义和作用这两个不同视角,可以阐述无特殊身份者能够与有特殊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理由。 相似文献
2.
教唆者自身不具体实施犯罪而是通过他人之手来达到犯罪目的的特点,使得教唆犯成为共同犯罪中最特殊、最复杂的一种情形。而教唆犯的特殊形态,即共犯形态、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更存在许多难以达成共识而又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竹庆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关于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刑法学界争论由来已久,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回顾理论关于教唆犯性质问题的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总则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着重从教唆犯构成犯罪,对教唆犯定罪及教唆犯刑事责任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二重性问题。 相似文献
4.
胡广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46-49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事实情况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分类研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具体解析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在各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刑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5.
白化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间接正犯的性质指间接正犯的实行性,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核心问题。由于间接正犯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导致其错误问题带有极大的特殊性。间接正犯错误,主要是事实错误问题。事实错误的解决标准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它既适用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又适用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对于利用者对利用工具性质认识错误与不知情的被利用者中途成为知情者的两种特殊的间接正犯错误,应按教唆犯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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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冠楠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6):24-28
我国教唆犯的性质具有三重性,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可罚程度上的从属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独特的属性,其中独立性居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表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采取了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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