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2篇
  2013年   1篇
  200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课堂是一种教学组织形式,人才培养目标在很大程度上由课堂决定。课堂听课活动既是检查教学工作和教育水平的一般手段,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提升教师授课能力的有效形式。听课活动不仅是对教师授课能力、水平和效果的检查,是教师自我检查、自我反思和自我提高的过程,也是听课人员乃至师生认可赞成办学顶层设计、巩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重要渠道。听课活动中听什么、看什么、评什么、思什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实现“思”之有物,学有所获,必须做到认真“听”、用心“看”、客观“评”。  相似文献   
2.
共犯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是共犯本质认识论的范畴。对于此,大法法系国家理论界存在主观主义的共犯独立论和客观主义的共犯从属论。但这两种学说都不能妥当地说明教唆犯的特点,折中论因此应运而生。对共犯问题的认识差异,来自于方法论的差异,这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形态有密切关系,已经超出学术范畴,因此而导致的学术上的不同认识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