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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取得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 ,是对原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否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前提 ,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 ,只有这样 ,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值得遵守的 ,这项制度的发明才能真正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标志  相似文献   
2.
我国立法尚未对抵押权证券化做出具体规定,抵押权证券化即是将抵押权制成抵押证券,使之可以发行流通转让,具有投资融资抵押功能。抵押权证券化是德国物权法上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我国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可以抵押权具有流通性、民事权利证券化是经济社会的必然为理论基础和抵押权证券化中的六对关系为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很不充分.我国物权法应提供多样化的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制度供给,以建立高效、低廉、快捷的抵押权实现机制.抵押权实现方式应包括:抵押权人可完全依自力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抵押权人的自力与法院公力相结合的实现方式以及抵押权公力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4.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 ,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 ,增强主体的信用 ,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住房金融巨大风险对强化房贷保险作用的现实需要,与旷日已久的所谓"强制保险"的法律困惑,形成了房贷险存与废的博弈。保险金物上代位机制使抵押物保险具有了双重保障机理,决定了抵押权人干预抵押物保险合同的法理依据及其权利界限,银行放弃房贷险只是一种弃权行为;房贷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具有人身保险属性,其设定的目的是取代住房抵押担保,应与住房财产险分离而免于银行的强制;房贷险本身的设计缺陷和业务不规范行为必须全面矫正;须尽快加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  相似文献   
6.
本文主要探讨了抵押依法成立后 ,对抵押人行为所产生的限制和对抵押权人权利的保护等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7.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8.
论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乃是英美法系上的一项制度,我国担保法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扩及于一般的动产之上,与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法上的抵押制度有明显区别。我国现行的动产抵押制度与传统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效力体系以及物权法的逻辑体系等形成了严重的冲突。需要重新界定和厘清动产抵押制度的性质、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动产抵押权的要件和效力。  相似文献   
9.
许明月 《现代法学》2006,28(2):21-29
抵押物转让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物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物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相似文献   
10.
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199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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