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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确认所有权的一种价值判断 ,是对原权利人正当权利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否定。应该明确其适用前提 ,保持其界限的严格性 ,只有这样 ,善意取得制度才是值得遵守的 ,这项制度的发明才能真正被认为是人类理性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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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杨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7(3):91-94
我国立法尚未对抵押权证券化做出具体规定,抵押权证券化即是将抵押权制成抵押证券,使之可以发行流通转让,具有投资融资抵押功能。抵押权证券化是德国物权法上一项很有特色的制度。我国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可以抵押权具有流通性、民事权利证券化是经济社会的必然为理论基础和抵押权证券化中的六对关系为具体制度设计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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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63-66
抵押权的实现,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我国<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规定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很不充分.我国物权法应提供多样化的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制度供给,以建立高效、低廉、快捷的抵押权实现机制.抵押权实现方式应包括:抵押权人可完全依自力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抵押权人的自力与法院公力相结合的实现方式以及抵押权公力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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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58-60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 ,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 ,增强主体的信用 ,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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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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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模式选择与制度安排——兼论我国担保物权立法对抵押权涤除制度的取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物转让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立法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是存在差异的。这种差异形成了有关抵押物转让的不同立法模式。涤除制度是大陆法系尤其是法国法系担保法中处理抵押物转让问题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虽然不存在抵押权涤除制度,但是,我国在修订《担保法》或制定物权法或民法典时应当补充规定涤除制度。实际上,我国现行立法中不仅没有严格意义的涤除制度,而且也没有必要建立此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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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9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设立采取了二元化的立法模式。在登记生效主义立法模式下,只有"须经登记"的抵押权;在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下,则有"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如何确立"须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物权法》第199条在修正和继承其前身中非但没有趋于精致,而且失之错误。对其不足,应在说理的基础上适时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