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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雁英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1,13(2):12-15,27
群体性事件不能与违法或犯罪行为划等号,其产生有理论与现实的原因。解决群体性事件,并非是在形式上以高压手段完全消除群体性事件,而是要在宏观制度层面合理设置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在机制设置上完善民主公开制度和诉求表达渠道,依赖民主选举监督制度规范公权力,改进矛盾协商解决机制。只有正确认识和解决群体性事件,才能最终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长远上解决社会长治久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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