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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对法官履职是否构成违法审判提供专业意见,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定位与职能,学界的建议与实际的制度建构并不完全一致。各地在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过程中,因对其法律地位的理解不深、不透甚至存在偏差,导致其处于“无功能”的状态。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有域外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吸收其有益经验,再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来建构,是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应根据修订后的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在设立主体、委员构成、设立模式上下功夫,并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建构并保证制度得以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2.
论隐私权的边界--以公共信息为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3,34(2):31-34
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具体人格权,体现了社会对人在作为独立个体角色时的尊重。但是人不可能总游离于社会角色以外,自然人的隐私和隐私权也有边界。隐私的边界不是自然人的公众人物的社会角色,而是信息的公共性或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等原则确定的公共信息来划定隐私权的边界,才能实现独立个体与群体社会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3.
董丽娃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2):95-96
关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性质的研究有:科尔奈的短缺理论,小宫隆太郎的“中国没有企业”论,刘世锦的“社区单位”论,林毅夫的“重工业优先发展”,何帆的“边界刚性”学说。企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从结构上来看是企业边界和内部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的性质也是如此,只是表现形式不一样。 相似文献
4.
德国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受案范围几乎不受限制。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有完全的管辖权,可以主动、全面、深入地审查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无须尊重行政机关在事实判断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不过,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行政判断余地等理论的发展,行政法院对行政主体进行强势监督与制约的格局有所松动。另外,行政法院在判决与执行中恪守权力分立原则。德国行政诉讼中这一权力边界格局的形成,是与其宪政体制、法院分工、法定法官原则、二战后对公民权利的重视以及发达的公法理论等紧密相关的。 相似文献
5.
李传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1):39-42
当前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着侵犯公民私权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者不能准确区分执法权的边界,造成越界执法,导致侵权。建设和谐社会与法制国家必须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执法权力的运用,实现公权和私权的平衡与协调,在执法中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执法理念,明确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规范公权力行使,保障私人权益。 相似文献
6.
刘能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5):68-73
日常生活世界一个最深刻的社会变迁,在于人们和物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随着物品从生产资料转变为消费品,人们也从生产关系中的某一类主体(所有者或劳动者),转变成为一个消费者。消费社会学由于关注到了消费过程诸环节中突生性社会机制和社会力量所具有的社会后果,其相对的学科优势和合法性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7.
国家义务直接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然而国家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国家义务以国家权力为运行动力,过度强调国家义务将导致自由丧失殆尽,强调基本权利研究范式转变的同时必须研究国家义务边界。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理性和国家能力决定了国家义务所能达到的最大场域;从基本权利层面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是对国家义务的边界进一步的具体化;从具体法律原则层面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实然义务边界。然而,确定国家义务边界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注意国家义务边界是开放的而非封闭的,确定国家义务边界的各种机制应有共同的目标模式,国家保障基本权利应适时。 相似文献
8.
诺齐克的边际道德是国家和社会组织行为的最大值,并且在该最大值的范围内有效地调节着个人之间自由权的行使,以实现个人最大可能的自由.本文指出了诺齐克的边际道德理论内涵,以及它怎样调节国家组织的行为和个人自由权的实现,并指出了诺齐克理论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尽管存在这些不足之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诺齐克的边际道德理论确切地为社会和个人提出了一种行为标准,从而丰富了西方的自由民主理论,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进步与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使我国的行政纪律惩戒规范变得更加完整和系统化。在内容上突出了从严治纪;在程序上对行政处分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必将推进行政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疏漏之处主要有:没有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时效;没有明确是否适用于行政机关内的聘任制公务员;行政机关以外的公务员处分工作是否参照其执行也未予明确。 相似文献
10.
吴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
规范刑法的干预边界有进一步强化刑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然而当刑法干预的边界超过一定的范围则有可能变成恶法。因此,确定刑法的干预边界时要充分运用法益保护原则或伤害原则,在此基础上尊重自我决定权,衡量刑法的现实操作及刑罚的不替代性。而对于刑、民的边界问题,主要衡量行为的危害程度。至于行政法中与刑法竞合的部分,除了考虑行为的危害大小,更要考验法律适用者的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