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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2.
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3.
"9·11"事件后,德美看似亲密的反恐合作关系却在德国法院审判"9·11"事件中的国际恐怖嫌疑分子穆特萨迪格和穆祚迪案中陷入了困境。两国政府在反恐策略上的差异为这两个案件的结局规定了方向。德国政府部门拒绝向德国法院提供关键证据,损害了德国检察官的指控能力。美国政府拒绝与德国法院合作,则直接冒犯了德国法院的自尊。由于审判是在德国民众反对美国入侵伊拉克以及阿尔布莱格监狱丑闻之爆发的背景下进行的,德国公共舆论同情被告人,积极影响并支持了法院的判决。这两个案件可以视为德国法院及民众对布什政府所实施的反恐策略的一次大审判,判决结果是布什政府败诉。 相似文献
4.
“常识”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从一个疑难案件(新会田坦案)展开的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自晚清变法修律以来,学界多批评传统州县司法的主要弊端是行政兼理司法和与此相关的非专业化司法,现在发现了大量反映传统司法实际运作的司法档案材料,此种观点有了反思的必要和可能。事实上,从传统中国州县司法的实际运作来看,其重点是查清案情和进行判决,起决定作用的是“常识”而非“专业知识”,而且“常识”才是传统地方司法所真正需要的。这种“常识”包括了“律学常识”、官员“伦理常识”和“地方性常识”等部分,从而具有浓厚的主观性、地方性和个人化特征,使得传统地方司法更依赖于官员个体。从司法独立和专业司法的眼光来审视传统是一种时代错位,它忽略了制度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对应关系,既不利于学术研究,同时也回避了建立现代司法体系的真正阻力所在。 相似文献
5.
现代文明是一种独特的文明模式,其历史渊源是欧洲传统文明。中国传统文明具有独特性,它采取的是政教合一的秩序实现模式,有自身的演进逻辑。中国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本是两个不相干的系统。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中国现代化实质上是一场秩序模式革命,包括传统政治整合模式的解构和现代秩序模式的创建。与欧洲特别是英国“顺势现代化”模式相比,中国的现代化属于“逆势现代化”,其过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在于,在现代化的启动初期,就必须在共同体的宏观层面展开对传统秩序模式的解构。 相似文献
6.
黄克功杀人案发生在陕甘宁边区成立后不久。边区司法机关仅用六天时间,便完成了从案件的侦破、起诉到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所有程序,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从效率、民主与人权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标准。在缺乏明确的实体法及程序法规范的情况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创设了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和公审制度、边区高等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制度、法律适用主体的平等原则等重要制度,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对革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社会契约的“订立”旨在使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国家“存在原理”,社会契约主旨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其终极关怀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财富和尊严等。但这些可欲的价值的实现须符合一种正义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平等、互惠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和道德义务,也是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不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契约目的就不能达到,政府合法性就被质疑。弱势群体保护需要对社会契约进行动态完善——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建立诉讼制衡机制、高扬人本立约观。 相似文献
8.
赵利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2):101-105
民族社会控制是民族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 ,是一个系统的调控过程 ;民族社会控制主体是个体、群体、组织与国家的有机结合 ,而民族社会控制的对象是民族社会互动、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念 ;民族社会控制的目标是民族社会秩序。它们与控制规范、控制手段共同构成了民族社会控制系统且处在不断的相互作用之中。 相似文献
9.
在沪外国人"三非"案件的增多,不仅影响了上海市社会治安的稳定,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公安机关要以世博安保工作为契机,完善"三非"案件的防控对策。 相似文献
10.
唐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6-49
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颇多,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一是宗族势力的迅速崛起,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农村基层政权受到冲击,社会治安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干群矛盾的日渐激化,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三是社会治安形势的异常严峻,使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威胁,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上述问题,公安机关应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