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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适用理由、保证方式及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相当程度的背离。解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应充分考虑现阶段能够实际改进的程度,兼顾“程序正义”理念的贯彻,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细化没收保证金的条件、程序,落实保证人的责任,推行双重保证,并加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 相似文献
2.
民初平政院对行政处分的审查并不局限于合法性层面,而是通过形成和运用"允协情法"的审判技艺,深入合理性层面制约监督行政权.在民初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外求情"是当事人的惯常做法,"酌情准法"则是平政院的基本立场.平政院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下,通过引入"情理"作为裁决准据和在建议中落实"情理"等方式,进行实质的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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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文 《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92-94
以取保候审案件清、保证金底数清、取保候审人员情况为目标的取保候审突出问题专项督察行动,是对取保候审问题的一次全面清理。目前,工作中普遍感到“三清”难清,实有清理之必要,分析“三清”难清的主客观原因,必须着力在加大领导力度、加强部门配合、完善信息系统、规范制度机制、严格督察落实方面下工夫,彻底根除“三清”难清这一顽症。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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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李芬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2):99-103
用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类型、空间大小、室内装饰色彩、亮度及物品的摆设等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心理产生不同的刺激和影响。侦查人员在审讯前要精心选择审讯场所并巧妙地对其布景设计,从而利用环境效果来营造有利的审讯氛围,达到瓦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防线,促使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穆晓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88-90
我国与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德国法律多了一些理性和节制。应借鉴其完备的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 相似文献
7.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审判工作大局,把“案结事了”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强化法官调查取证和诉讼指导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 相似文献
8.
时小云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1):26-29
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尽完善,以及执法中的一些问题,取保候审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取保候审适用不当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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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末颁行之《法院编制法》首倡审判独立 ,可是成效未彰清室已亡。民国初期 ,民国北京政府所颁行之宪法文件皆明定审判独立原则 ,当时的最高法院———大理院依照宪法原则以及法院编制法 ,厉行审判独立 ,其影响横向及于其他中央机关 ,纵向影响及于地方司法机关 ,可谓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其他机关对审判权的干涉。然而民国初期正值军阀混战、政局纷扰之际 ,大理院所致力的审判独立事业亦难免为时局所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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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级别管辖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6)
本文简要地介绍了我国刑事审判级别管辖之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了审判级别管辖的立法意图 ,对审判级别管辖进行了法理和实践上的评析 ,认为审判级别管辖是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的背离 ,其立法者主观主义明显 ,现实的级别管辖存在没有积极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审判体制 ,建议取消审判级别管辖 ,确立三审终审制以实现立法者对诉讼质量的重视和谨慎的意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