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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梅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5,(2):41-43
传统的物权本质理论存在认识上的缺陷,该理论只注意到了物权与债权的本质区别,却没有注意到物权与所有权、他物权的联系与区别。民法上的物如同商品一样也具有价值(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而且这两个因素是物权的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根本。物权实质上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交换价值,或自主地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使用价值,或全面、自主地控制特定物质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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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是诸多支持文学作品创作的机制之一。著作权制度的产生得益于18世纪的政治语境,也从宗教改革的运动中获得支持。著作权制度之于写作的人而言,促进了作者的自主。经由确认灵感、原创性、天才等概念与书写者的联系,作者们得以与抄写员分开。同样是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获得了合法性的认知。这个发掘独创性、原创性等概念的过程是知识传播的结果,后者促进了读书市场的扩大。最终,作者可以依靠笔与纸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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