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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由于其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因此,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点进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犯罪形式的各种犯罪活动。针对这种现状,各级司法机关除应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外,还应从分析成因入手,寻找相应的对策,以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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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朋树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2):82-84,115
“有奖发票”在我国有些省市发展迅速,但在全国尚未形成统一制度,学界对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不一,其法律关系涉及三方。税务机关和经营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来讲是行政征收关系。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经济法律关系。税务机关与消费者之间,“有奖发票”本身是行政指导行为,“兑奖行为”是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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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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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新方式,因此,"有奖发票"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有奖发票"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有奖发票"不同于行政奖励,是行政指导行为,税务机关的兑奖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明确其法律性质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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