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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乡镇政府公共品供给能力的评估指标体系,是科学评估乡镇政府公共品供给能力的前提。本文首先界定乡镇政府公共品供给能力的内涵和构成,然后逐一讨论关于构建我国乡镇政府公共品供给能力评估指标体系的原则、目标、指标体系、评估标准和权重等问题,最后构建一个评估乡镇政府公共品供给能力指标体系的总表。 相似文献
2.
西部城市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西部城市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西部城市的特点,结合城市竞争力的研究现状,提出西部城市竞争力由经济实力、政府管理力、学习力、环境力、生产力、资本力、影响力和文化力构成。强调对西部城市竞争力的评价,应在公认性、特殊性、系统性、可行性和层次性的原则指导下,构建指标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3.
实事求是证据原则与自由心证由于阶级理念、思想派别等原因在中国一直处于格格不入的状态.本文通过探讨实事求是与自由心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和谐统一,对自由心证在中国的发展作出展望. 相似文献
4.
徐红川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1-7
公众评价是警察评价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由评价的主体、标准、方法、途径、保障机制等因素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处于警察评价体系的核心地位。警察工作的评价结果,根本上讲,应该以公众评价的结果为基础。 相似文献
5.
公共部门绩效评估的过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其中,建构评估指标模型是整个过程的核心机制,评估指标的权重设计和等级标准为其提供技术保障,而设立评估管理机构、选择确定评估主体、安排评估实施程序和落实评估结果运用则是整个过程的组织和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6.
政府绩效管理与效率政府建设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分析了政府绩效管理的内涵与特点,论述了绩效管理在效率政府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总结了当代政府绩效管理的发展趋势。在借鉴西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做法,总结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取得成就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政府绩效管理新模式、建设效率政府的思路与对策。 相似文献
7.
建构我国的问责制政府:理论基石及路径选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个有公信力和有效率的现代政府应当是有责任性并可问责的政府。我国自去岁抗击非典以来对在政府工作中失职或渎职的官员严加查处的动向是推进政府问责制的一个令人鼓舞的开端。政府行为须问责的理念和实践在抗击非典中激发,推进政府问责机制建构之紧迫性正日益清晰地为人们所认识。建构问责制政府是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必然要求。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长期存在政府责任性不足和问责乏力的状况表明,依据善治和法治的理念加快建构政府问责制是我国政府管理创新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
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绩效评估有助于激励非营利组织更广泛地承担公共责任,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效率。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的主要困难在于目前的评估标准易倾向于公益的特殊性,社会公众普遍混淆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等。为此,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需要在评估机构、评估体系、社会认同和沟通平台等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判中,实物证据以其特有的客观性、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特征而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着令人更为信服的证实作用,从而显示出实物证据的证明优势。但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也存在其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实物证据的审查,应主要从其客观真实性、证据来源、保管和鉴定过程、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是否全面等方面进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实行有别于言词证据的裁量排除原则,即只有在相关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对其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10.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