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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利用欺骗方式进行兼并,然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兼并后的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能成立诈骗行为和侵占行为的牵连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处分财物的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刑法意义上,行为人只有一个诈骗行为,没有侵占行为,不得以牵连犯惩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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