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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强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88-93
事业单位是我国独特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不仅包括公益类的事业单位,也包括监督管理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这种独特的单位制度是符合我国历史发展和行政建制的,对其改革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非营利组织或公益法人制度解决,更不能以所谓财政负担和人员臃肿为出发点设计相应改革方案。其改革应该基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事业单位性”和“法人性”进行,前者决定了其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后者决定了其独立性。以法人理论思考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改革是其法理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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