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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几个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华兵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1):85-88
股东派生诉讼是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种有效的事后救济方式。本文在分析比较了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原告股东诉讼后费用承担等问题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公司的运作情况和诉讼现状 ,对我国未来公司法就以上相关问题作了初步探析。 相似文献
2.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3.
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鲁利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59-62
医疗事故罪是新刑法增加的一种犯罪,自规定后争议一直颇大,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问题。医疗事故罪主体除了医务人员外,实习人员、医疗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非医疗工作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能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5.
举报投诉人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行诉解释》第12条第5项认可了投诉人的原告资格,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梳理并回应。就保护规范理论而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没有规定主观公权利的前提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可以赋予投诉人原告资格,并可以据此推导出与原告资格相对应的主观公权利;就保护必要性而言,第5项中合法权益的规范功能能够替代保护必要性的适用;就投诉人的定位而言,第5项与司法实践存在冲突,建议将第5项对投诉人的定位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改为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6.
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相似文献
7.
职务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两种。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职务犯罪自然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三类。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三类人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其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争议最大。 相似文献
8.
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相似文献
9.
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理论认为人只有在对象性活动中才能确证自己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人的主体性具有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特征。这一理论要求“空巢”村农民主体建设要理清农民劳动力结构,定位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宴尊重农民意愿,凸显农民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要改变农民社会关系,确保农民主体自主性的发挥。 相似文献
10.
章继宁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1,(1)
公安院校专业课教学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实用型的专门人才 ,人才的培养必须依赖于较高的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的高低则体现在学生的学习成绩上 ,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依据是考试。目前 ,公安院校专业课教学考试主要采用专统的考试模式 ,即“平时成绩 期末成绩 =学科成绩。这种考试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 ,成绩记分办法不规范 ,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较大 ,缺乏科学依据。素质教育的呼声要求我们必须从考试方法 ,考试内容、成绩记分等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改革 ,实行作业、口试、开卷笔试、模拟训练、闭卷笔试等“综合测试的方法来检验教学效果。其考试模式为 :“11134”制。笔者拟就改革传统考试制度的必要性和实践效果进行探讨分析 ,以请教于从事公安业务教学的前辈和同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