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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43-46,54
所谓悬赏取证,是指当事人为证明诉讼事实,以公开许诺奖励的方式,请求证人为其作证的举证形式。诉讼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针对悬赏取证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从两个典型案例出发,探讨悬赏取证出现的现实基础,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其证据效力;并且悬赏取证不等于收买证人,与收买证人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对悬赏取证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阐述,以期规范我国的取证方式。 相似文献
2.
邹志宏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3):91-94
由于不确定利益本身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必须与取得的手段结合起来才有现实意义,因此,手段对于其性质具有决定意义当它与正当手段结合,就是正当利益;当它与不正当手段结合,就是不正当利益.同时,从刑法第389条关于行贿罪的三款规定的内部联系来看,将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从现实情况来看,行贿案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不正当利益之外,将使行贿罪虚置、于司法实践十分有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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