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66篇 |
免费 | 11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1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2篇 |
法律 | 126篇 |
中国共产党 | 4篇 |
中国政治 | 37篇 |
政治理论 | 15篇 |
综合类 | 92篇 |
出版年
2023年 | 2篇 |
2021年 | 2篇 |
2020年 | 5篇 |
2019年 | 4篇 |
2018年 | 3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3篇 |
2015年 | 3篇 |
2014年 | 15篇 |
2013年 | 9篇 |
2012年 | 21篇 |
2011年 | 13篇 |
2010年 | 18篇 |
2009年 | 13篇 |
2008年 | 23篇 |
2007年 | 26篇 |
2006年 | 20篇 |
2005年 | 25篇 |
2004年 | 30篇 |
2003年 | 14篇 |
2002年 | 10篇 |
2001年 | 7篇 |
2000年 | 1篇 |
1999年 | 2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7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若干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HUANG Feng 《当代法学》2007,(6)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新近发展作出了一定程度的总结,特别是确立了以追缴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或收益为中心的司法协助新体系,放宽了双重犯罪原则对非强制性司法协助活动的限制作用,全面推广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的联系机制,同时,倡导各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纳远程视频听证和联合调查的取证新方式。这些发展所涉及的一些新规则值得加以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
行政听证制度是我国立法引进的一项新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行政听证工作中,应当认真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健全和完善公开原则、言词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记录排他性原则。 相似文献
3.
4.
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但目前我国行政听证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立足分析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就如何建立高质量的行政听证制度提出了相应对策:更新观念;构建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体系;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代表制度;完善听证笔录制度;加强对行政听证程序的监督和救济。 相似文献
5.
公民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公民监督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公民监督的作用远 没有得到发挥。完善公民监督,应当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强化对公民监督的法律保障,完善公民监督的有效途 径,实行政务活动公开化,完善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生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5):87-91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 ,在行政处罚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申辩权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听证程序的性质与功能、听证程序的组织机构和主持人、听证程序过程的设计以及听证过程中的有关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对当事人申辩权的影响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7.
论完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毕少斌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2):19-22
听证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它加深了政府和民众的交流、认同和理解。从听证制度的渊源和《行政许可法》立法宗旨角度来分析,该法有关听证的规定存在着误区与不足,应在扩大听证内容和听证参与人的范围,建立稳定、高效的听证主持人队伍,丰富听证形式,健全事后救济制度以防止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之案卷排他性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许可法>较以往立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相比,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即确立了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得听证笔录成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新的要求.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和官方认知原则是对案卷排他性原则的补充与例外. 相似文献
9.
于树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6)
预审是资产阶级法制革命的产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公认。我国的预审机构从建立到与侦查部门合并,又从侦查部门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直至撤销机构经历了七十多年的演变过程;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预审是审理刑事案件不可替代的程序,它是公安机关检验案件审理质量、保障依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预审的法律地位不应改变,预审机构不应撤销。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受理是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初始必经阶段,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义重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民众的诉求越来越多,而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应当担负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历史任务,最大程度地吸纳化解矛盾纠纷.然而,现行民事诉讼受理制度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既包括实体内容又包括程序要求,确定性有余而灵活性、包容性不足,虽然能够一定程度地起到过滤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但其对于新型权利诉求进入诉讼渠道的阻隔作用日益显现,甚至为个别地方限制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提供了借口.在改造方案的设计方面,应当理性审视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更宜采渐进式而非跃进式的方案,避免由于准备不足而导致司法不堪重负,制约正常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