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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86-88
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形态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但一人公司因为只有一个股东,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而公司内部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更是无法发挥作用.所以在与一人公司交往中存在很大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警惕一人有限公司存在的种种弊端,从一人公司的设立、运营以及责任等方面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以促进一人公司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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