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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诉便宜主义在当事人主义及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国家都已有广泛运用并出现了发展新趋势。我国应扩大起诉便宜主义运用的范围。起诉便宜主义是审判中心主义得以确立的前提。起诉便宜主义与“检警一体化”是不相容的 ,并集中反映了检察官的裁判职能。  相似文献   
2.
在国外,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以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本原理的德国法学的产物。其起源于19世纪后期德国的刑事诉讼法,随后在欧洲大陆和亚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也得到了体现。客观公正原则实质上是客观性原则和公正原则的结合,因而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当代中国,客观公正原则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则主要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3.
20世纪20年代,起诉便宜主义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也很快被民国立法者所接受。在民国刑事诉讼法上,微罪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集中体现,这项制度于1928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得到确立,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在检察官作出微罪不起诉处分的考量因素和具体程序等方面得到了完善,但其适用范围则一直比较有限。在实践层面,微罪不起诉在民国时期的适用率始终偏低,因此很难充分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4.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enter of the judicial system, but also the visual expression of modern criminal structures. The Eighth Ses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proposed reform to the trial as the center of litigation system, to provide a policy basis on which to build a new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In prosecution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body performs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the “trial centered” litigation model, how to build the suitabl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rosecutors and lawyer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target to be completed in Litigation Reform.  相似文献   
5.
相对于法官,我国的检察官更有责任也更有能力担负现代"清官"使命;在我国的检察权构成中,蕴含着立法权的基因,检察权是人民意志透过立法机关的继续延伸;从法理上分析,我国的检察机关在承担客观义务的同时,还负有不可回避的"中立"义务.  相似文献   
6.
公益行政诉讼模式可分为公诉模式与私诉模式.公诉模式包括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的典型公诉模式和特定公益性社会组织作为起诉人的未来公诉模式.检察机关的典型公诉模式为现阶段实际可行形态.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于“行政公诉人”地位,依法行使有关监督和诉讼职权.私诉模式包括公民提起的典型私诉模式和经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提起的...  相似文献   
7.
韩国通过日本继承了德国的检察制度,共经历了五个时期.韩国的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采取起诉独占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奉行严格的追诉标准.韩国检察权的内容广泛,包括:对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请求权、执行裁判的指挥监督权等多项权力.检事是侦查的主宰者,具有准司法机关性、独立性和身份保障的法定性.  相似文献   
8.
英国的陪审团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陪审团制度 ,是英美法系最具有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英国陪审团对参与审理的法院和审理的案件类型 ,陪审团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 ,陪审团在法庭上的职责等都有其特色规定 ;英国社会对陪审团参与法庭审理的评价也褒贬不一。  相似文献   
9.
肖本山 《政法学刊》2007,24(5):29-31
公诉人在庭审中"一身兼二职"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但从立法修改的精神看,公诉人的这种做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在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因此,为实现司法公正,这种"一身兼二职"的做法亟待改变。  相似文献   
10.
黄文艾 《河北法学》2008,26(3):181-184
从历史渊源考察看,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制度经历了"实践——虚置——实践"的循环型发展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审委会作为一项司法改革内容被提上实践日程,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下检、法两家对自身定位重新反思后做出的理性选择。该制度承载着强化审判活动监督、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价值,这也是该项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规范化制度建设,有必要对列席的人员范围、案件类型、列席人员的权利义务、列席程序启动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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