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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基本法律与内部规定对卧底警察不作为犯罪的不同规定给执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将警察的一般义务适用于卧底警察,忽视了卧底警察的特殊义务。在卧底警察只是违反一般义务的情况下,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即使符合普通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条件,宜应排除其可罚性。卧底警察只有在违反特殊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予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具备可罚性。  相似文献   
2.
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为古今中外所有种类的犯罪所共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都不具有犯罪本质特征的属性。应受刑罚惩罚首先是某类行为被作为犯罪纳入刑法的原因.而后才是某个行为违反刑法所应得到的结果,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3.
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紧密相关。对于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争议较大。分析、考察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通说理论和否认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新说,可以得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结论,因此,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4.
刘军 《政法论丛》2014,(5):97-103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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