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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2.
信用权立法价值的凸现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民法中应确认的信用权独立地位。本文从理论角度和现实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信用权具有独立的可行性,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3.
关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制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但目前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成熟和完善,商业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信用受到不程度的挑战,同时,一贯诚实守信的个人或法人的信用权也不断被侵害。因此,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权利不受侵犯,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根基,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4.
论商业信用与商业信用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商业信用 ,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商业信用有其自身的特征和价值。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制约 ,商业信用缺失在我国已经成为一大公害 ,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要从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强化法律对商业信用的保障、加大失信者的成本、公开商业信用信息和完善监督、加强主体的内部自律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商业信用制度。只有建立起健全的商业信用制度 ,才能使社会经济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5.
市场经济驱动下,我国社会的"信用"危机越来越明显。2001年的《山西晚报》新闻侵权案件掀开了信用权维权的第一幕,2011年的"郭美美"案件更引起大家对慈善活动中信用问题的关注。但我国现行立法却未对信用权问题做出明确有效的规定。面对我国信用侵权的侵害事实,如何界定信用权的法律属性、明确信用权的权利内容、完善信用信息的征信程序,也成为进行信用权法律维护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更是顺应我国《人格权法》立法发展需求,完善我国慈善活动中信用权保障的重要举措,成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6.
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相似文献   
7.
8.
王建文 《当代法学》2021,35(4):93-103
我国《民法典》第五章对商事权利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纯属为贯彻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而设,对商事权利的法律适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商事权利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特殊性与独立性的内涵、外延阐释,可谓理解商法特殊性与独立性的钥匙.我国亟待确立商事权利理论体系,推动商事权利制度体系化,促使我国商法学科体系与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商事权利可分为商事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商事权利和具体商事权利.某些商事权利,如商事留置权、商事承租权,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关系中,不属于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事关系中的商事权利,故只能作为具体商事权利.营业权、商业名称权、商事信用权、商业秘密权、商业形象权、公平交易权则系商主体普遍拥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基本商事权利.  相似文献   
9.
法治视角的社会信用之构建刍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辜明安 《河北法学》2006,24(4):33-38
社会信用是个人信用、企业的信用和政府信用的有机结合.其中,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主体,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关键.社会信用缺失不独为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缺失,政府信用缺失及其示范效应更为强烈.尽管个中缘由复杂,但法制及其整合功能的缺失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在法治视角下我们应以强化政府信用为重点,以确认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权为基础,以法治的功能性整合来构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增长.  相似文献   
10.
信用权产生经历了依附名誉权到脱离成为独立权利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交易活动、理论研究、司法实践都起了重要作用;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始终是信用成为权利的伦理支撑;现代征信活动加速并强化了信用作为权利的必然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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