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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某的行为应定(驾驶人员)以弃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引用本文:黄金山.对陈某的行为应定(驾驶人员)以弃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J].人民司法,1989(1).
作者姓名:黄金山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信阳分院
摘    要:1988年4月4日,陈进(男,27岁,司机)驾驶长途客车(超载10余人)行至信叶公路匡店路段上坡处时(坡度为10°),突然听到汽车有漏气声。停车后,发现打气泵冲气孔接口处漏气,随向乘客要一节麻绳将漏气部位缠好,即发动汽车。在踏离合器时,因手制动失灵(机械故障),脚制动无气压,汽车向后滑行,当车下滑10余米时,被告人跳车逃跑,汽车方向失控,继续滑行70余米后撞断桥栏杆翻入桥下。造成乘客1人死亡,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对此案的定性,讨论中有4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违反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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