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某的行为应定(驾驶人员)以弃车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
作者姓名: | 黄金山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信阳分院 |
| |
摘 要: | 1988年4月4日,陈进(男,27岁,司机)驾驶长途客车(超载10余人)行至信叶公路匡店路段上坡处时(坡度为10°),突然听到汽车有漏气声。停车后,发现打气泵冲气孔接口处漏气,随向乘客要一节麻绳将漏气部位缠好,即发动汽车。在踏离合器时,因手制动失灵(机械故障),脚制动无气压,汽车向后滑行,当车下滑10余米时,被告人跳车逃跑,汽车方向失控,继续滑行70余米后撞断桥栏杆翻入桥下。造成乘客1人死亡,3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对此案的定性,讨论中有4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违反了《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