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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之法理探析
作者姓名:彭春梅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公司的利益是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公司股东作为原告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有其法理及价值基础,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考虑程序性条件与实质性条件两个方面。本文指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该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若干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考量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关 键 词: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  主体资格  法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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