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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是否侵权看满不满足三项条件
作者姓名:
赵琳梓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 要:
正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包括形象再现权和肖像使用权。肖像权是公民的绝对权利,对其的任何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对公职人员肖像权的侵害,也不例外。《民法通则》第100条要求"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以看出,要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主观上有营利的目的、未取得权利人本人的同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
关 键 词:
民法通则
公职人员
权利人
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人
报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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