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必须为公权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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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意献.私权必须为公权让位[J].公民导刊,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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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意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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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酉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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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私权"必须为"公权"让位。特别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更不可强令记者删除与他有关的新闻照片。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但它却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就应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还有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副市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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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照片 执行公务 人民代表 公众知情权 公职人员 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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