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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认定
作者姓名:曹国华  屠文杰  章志丰
作者单位:1.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2.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3.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摘    要:<正>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法规制由刑法第134条设定的过失结果范围扩大到惩罚具有引发现实危险的具体危险行为,这一立法变革是对当下社会生产安全风险增大、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法治回应,是由行为及后果的静态规制到预防危险行为引发后果的立体化立法体现。实践中,因对危险作业行为方式、现实危险等构成要件的理解判断不一,导致司法适用可能出现扩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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