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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签订履行对赌协议获得投资款实施业绩造假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姜昕  时延安  李翔  俞启泳  陈禹橦  王小飞
作者单位:1. 《人民检察》;2.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暨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3.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4.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5.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
摘    要:<正>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A公司欲收购B公司以获得该公司客户业务数据。2017年1月,A公司及其母公司C公司与D公司(B公司系D公司全资子公司,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同)签订《收购总协议书》,约定B公司股权的收购总对价为14.4亿元。其中,C公司收购B公司49%股权,不附条件支付对价7.056亿元;C公司已于2017年5月将该款项支付给D公司。A公司收购B公司51%股权,需支付对价7.344亿元,分三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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