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我国著作出租权
作者姓名:张栋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200042
摘    要:著作出租权,作为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已为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所确认。创设出租权,其法理依据在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因而赋予权利人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出租权。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中,首次规定了著作出租权,完善了我国著作权制度,适应了国际义务的需要。但著作权法并未对出租权做详细的规定,主要存在四个方面需要完善。一为著作出租权的取得方式,二为租金的支付方式,三为著作出租权的侵权救济,四为物权和出租权的冲突解决。本文联系国外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就我国所规定的出租权,作较为详细的介绍。

关 键 词:著作出租权  作品复制件  出租者  法理根据
文章编号:1009-7759(2004)03-0038-03
修稿时间:2004-07-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