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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摘 要:
贺思源、刘士国在《河北法学》2013年第12期撰文认为,环境监管失职致害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是因为国家负有环境污染侵害危险防止责任,普通民众也高度依赖于国家的环境污染侵害危险管理,因环境监管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普通民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权益遭受损害,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国家赔偿责任
环境监管
失职
环境污染侵害
危险管理
普通民众
监管职责
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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