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自己地役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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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凤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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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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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14M550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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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国及地区日渐认可自己地役权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相对于房屋买卖契约、管理规约,自己地役权具有低成本、从属性、事前性、灵活性等独特价值。自己地役权可以由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事先设定,也可由业主在购得房屋后设定。自己地役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特定情形下,可基于默示行为设定。当自己地役权的内容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的不合理限制、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或者发生情势变更时,业主可以提出抗辩。为了实现对日渐复杂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的有效调整,促进地役权法律资源效用最大化,有必要在《物权法》中增加自己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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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自己地役权 设立主体 设立方式 抗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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