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侦查机关为了及时有效地追诉犯罪行为,必然要使用强制性的临时限制和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与权利的措施,如果这种措施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侦查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有滥用手中侦查权的可能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体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则属于法定的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各项具体的侦查行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了相互配合精神,而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相互制约精神则因为程序上的分割而未能有效发挥,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方面长期以来形成了事实上的主导地位,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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