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从无区别对待到参与平等——对录取分数地区(民族)差异的宪法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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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柱国.高考招生:从无区别对待到参与平等——对录取分数地区(民族)差异的宪法考量[J].政法论坛,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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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柱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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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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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考招生的无区别对待,即确立一个中立标准———考试分数来决定学生是否录取,虽然能够根除故意歧视,但不能消除事实歧视。而以消除事实歧视为目的的补偿平等、优先录取,只是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不具有普遍意义。高考招生平等保障,应是与正义社会相契合的参与平等,社会各基本派系(如民族、地域)都应有适当比例的合格考生接受高等教育。这意味着,当无区别对待招生损害了正义社会的基本要求,民族、地域因素在高考招生中就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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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考招生 无区别对待 补偿平等 参与平等 合宪的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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