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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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红梅.论环境侵权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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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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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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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以实现人权为发展路径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研究”(项目号10BFX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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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较之其他领域更具不确定性,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一定的范围内认可其可赔性。通过利益衡量,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有限度的赔偿,既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符合效率的原则。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实践中很少获得支持。我国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等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来实现对受害人的充分赔偿;同时,应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制定单行法,对环境侵权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实行有限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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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纯粹经济损失 环境侵权 利益衡量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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