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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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奎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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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铁岭,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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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我国理论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争论,笔者认为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是被告的说明行为是在履行举证责任。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是由犯罪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三是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四是举证责任倒置顺应国际刑法发展趋势。五是司法机关承担辅助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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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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