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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商事案件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黄一哲.从一起商事案件谈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J].特区法坛,2007(2):31-33.
作者姓名:黄一哲
作者单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某市糖业公司。 被告:某市人民银行。 被告:某市建设银行。 1997年5月5日,某市糖果厂向某市人民银行和某市建设银行打一份报告,向两家银行赊借一级白糖1000吨,待其正常生产售出产品后再与银行结算。某市人民银行行长符某和某市建设银行原行长范某接到该报告后于同年5月21日分别批复“某市糖业公司:该厂报告上的情况属实,经与建行商量,同意先提糖,后办理有关手续”和“同意”。批复同日,署有两家银行批复的报告送给了某市糖业公司,该公司便在报告背面做出“同意按二家银行的意见办理,

关 键 词: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  人民银行  案件  建设银行  银行结算  银行行长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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