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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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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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分析意见1.对徐某的行为不能按《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根据《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受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据此,构成受贿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三,要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负责村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将本村承包的吹沙填土工程进行分包的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人李某所送的10万元,其行为明显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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