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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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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