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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引用本文:卜晓虹.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J].法律适用,2004(8).
作者姓名:卜晓虹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2001年1月4日,被告陈铭强向原告李皋兰借款5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01年3月31日。借款后,被告将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捷进路商住楼1梯401房的房产证抵押在原告李皋兰处作为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发短信息等方式向被告追款,被告使用自己的手机向原告进行回复。其中2002年11月27日2时32分,被告回复信息的内容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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