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谈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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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晓玲.进一步完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谈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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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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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干部培训中心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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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目前正准备对《专利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对于建立什么样的实用新型制度,是这次修改的重点。从有关资料上看到,专利局提出了三种方案供大家讨论:其一是维持现行的登记制;其二是以国内公开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文本作为检索文本进行国内三性审查;还有一种双重审查制,即申请人在申请时可注明是注册还是要求实审,要求注册的,专利局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其审查内容与目前对实用新型的审查基本相同;要求进行实审的,专利局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其审查内容与现在对发明专利的实审类似。注册权所有人在转让或自己实施时有义务请求专利局进行审查,任何人均可请求专利局对某一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对于上述三种方案.各有利弊,其中第三种方案有可取的地方。但我们认为仍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难以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我国当前形势的发展。 那么,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才能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呢?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对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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