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法》立法内涵的认识与理解(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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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阎建明,李君.对《公证法》立法内涵的认识与理解(下)[J].中国公证,2006(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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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阎建明 李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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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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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如何理解公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公证法》在第11条、第12条规定了十六类公证事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公证业务的三个基本范围、两个基本原则和一个有机结合
三个基本范围,一是《公证法》采取列举式列出的十五项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一)至(十)项、第12条第(一)至(五)项,这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范围;二是《公证法》采取概括式规定的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这是一个不确定但又是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又符合相关规定,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三是《公证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一个不确定但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均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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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法》 公证业务 内涵 立法 公证机构 相关规定 第12条 公证事项 基本业务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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