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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法》立法内涵的认识与理解(下)
引用本文:阎建明,李君.对《公证法》立法内涵的认识与理解(下)[J].中国公证,2006(4):20-22.
作者姓名:阎建明  李君
作者单位:山西省司法厅
摘    要:三、如何理解公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公证法》在第11条、第12条规定了十六类公证事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公证业务的三个基本范围、两个基本原则和一个有机结合 三个基本范围,一是《公证法》采取列举式列出的十五项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一)至(十)项、第12条第(一)至(五)项,这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范围;二是《公证法》采取概括式规定的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这是一个不确定但又是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又符合相关规定,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三是《公证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一个不确定但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均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

关 键 词:《公证法》  公证业务  内涵  立法  公证机构  相关规定  第12条  公证事项  基本业务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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