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立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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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惠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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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南昌,33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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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区域内首次以国家名义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基本准则,从而把苏区妇女从愚昧、野蛮、封建、毫无人性的旧式婚姻下解救出来,使之成为苏维埃社会的主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立法保障,既是对封建传统婚姻家庭制的彻底否定,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维护和保障妇女人权的历史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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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苏区妇女 婚姻自主权 立法保障 |
文章编号: | 1007-8487(2007)03-0057-04 |
修稿时间: | 2006-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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