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近几年,我市逐步实施了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市级企业和区县(市)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已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由于未随同学校一并移交,其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计发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凡我市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区县(市)政府管理前在原学校退休的教师,享受政府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同等待遇。企业中小学校退休教师(离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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